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37號
原 告 王國泰
被 告 姚委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本院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嗣改
分為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林毅桓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待本院拘提林毅桓到案審理刑事部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
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KSDM-112-附民-737-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