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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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7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侑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0679-20241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楊翼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捌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0204-20241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4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鄭光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1349-20241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13號 債 權 人 陳昶華 債 務 人 黃冬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萬元每日三十元 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06

PCDV-113-司促-30313-20241106-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6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聰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玖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1265-20241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0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張乃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貳佰元,及 其中肆萬捌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1606-20241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張玉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伍佰壹拾 玖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5

PCDV-113-司促-31616-2024110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3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莊博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陸佰參拾貳 元,及其中柒萬零參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5

PCDV-113-司促-30736-20241105-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38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蔡琦秋 債 務 人 黃清欣 0000000000000000 楊秀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2024-11-05

PCDV-113-司執-173835-2024110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08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債 務 人 陳佩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柒佰玖 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5

PCDV-113-司促-30808-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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