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侯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敍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49,703元整及其中新臺幣46,208元,自民國114年0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債務人侯
淑玲於民國94年07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約
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
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
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
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
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9,703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支付
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3818-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