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04號
原 告 曾瀞儀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陳新佳律師
被 告 楊詠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SCDM-113-附民-804-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