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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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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PROMKAN NITTIWAT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 臺幣68,28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簽 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68,28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14

MLDV-114-司票-107-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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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SUNGA BENIGNO JR NAVARR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99,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99,000元 ,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 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14

MLDV-114-司票-111-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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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PUTINAN NANTHAWAT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9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38,74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9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38,745元 ,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1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 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14

MLDV-114-司票-110-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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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RUNGRUEANGSIN SURAWIT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7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54,62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7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54,624元 ,到期日為民國113年6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 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13

MLDV-114-司票-31-202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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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SRITHON THONGMAI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8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68,28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8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68,280元 ,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0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13

MLDV-114-司票-35-202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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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SAIRIAM KRAITTISAK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 臺幣61,45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簽 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61,452 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13

MLDV-114-司票-88-202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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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KHOTSAKHA SARANYU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30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68,28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30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68,280元 ,到期日為民國113年7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 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13

MLDV-114-司票-87-202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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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DONGSANNIWAT BARAMI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7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67,54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7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67,540元 ,到期日為民國113年6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 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13

MLDV-114-司票-33-202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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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SAKHOTAWAN WEERAPHONG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3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54,62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3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54,624元 ,到期日為民國113年8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 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13

MLDV-114-司票-19-202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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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JAITHAD SORNNARIN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 臺幣45,19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簽 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45,199 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13

MLDV-114-司票-89-202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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