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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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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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曉燕 魏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曉燕於民國98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 邀債務人魏秀雲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 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 款撥貸申請書9筆共279,915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 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 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 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 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曉燕113年10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 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9月1日起算利息,114 年1月14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 人魏秀雲依約應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26,859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859元 陳曉燕、魏秀雲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3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26859元 陳曉燕、魏秀雲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859元 陳曉燕、魏秀雲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7

PCDV-114-司促-2620-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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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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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王彩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彩鳳於民國109年0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3,790元(含本金29, 372元、利息4,418元)及其中29,372元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 ,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372元 王彩鳳 民國113年10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372元 王彩鳳 民國113年10月13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2025-02-07

PCDV-114-司促-2636-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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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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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俞政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30,4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5 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6%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6,3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0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0450元 俞政霆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86329元 俞政霆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0450元 俞政霆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6329元 俞政霆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5-02-07

PCDV-114-司促-3033-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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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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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念珍即張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 及本金255,690元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6年8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268,848元,及其中本金255,690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帳款尚餘268,848元及其中本金2 55,69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 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2-07

PCDV-114-司促-3032-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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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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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 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9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 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6,6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 111年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 4.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8,56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0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930元 劉光榮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126628元 劉光榮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3 新臺幣58566元 劉光榮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930元 劉光榮 暨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26628元 劉光榮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58566元 劉光榮 暨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5-02-07

PCDV-114-司促-3038-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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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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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蕭祈安即蕭麗芳 債 務 人 田玉佩 一、債務人田玉佩、蕭祈安即蕭麗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肆拾柒萬柒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祈安即蕭麗芳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 人田玉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 、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2 份,金額總計 509,72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蕭祈安即蕭麗芳自民國113年0 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77,082 元未 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 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田玉佩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 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 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7,082元 田玉佩、蕭祈安即蕭麗芳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7,082元 田玉佩、蕭祈安即蕭麗芳 自民國113年 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6

PCDV-114-司促-2617-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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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誼婷 敖春梅 一、債務人敖春梅、莊誼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 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誼婷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敖 春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利息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 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倘經債權人將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該合 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 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 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二)惟債務人莊誼婷 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39,09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 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 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敖春梅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097元 敖春梅、莊誼婷 自113.08.01起 至114.01.20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9,097元 敖春梅、莊誼婷 自114.01.21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097元 敖春梅、莊誼婷 自113.09.02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2025-02-06

PCDV-114-司促-2525-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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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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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9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非訟代理人 朱必展 債 務 人 陳俊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伍仟零肆拾 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6

PCDV-114-司促-2389-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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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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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鄭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6

PCDV-114-司促-2566-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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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巫佳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零玖佰伍拾 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6

PCDV-114-司促-2761-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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