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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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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修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0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131元 呂修宇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修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3日止累計108,059元正未給 付,其中101,131元為消費款;5,331元為循環利息;1,59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2024-12-09

SLDV-113-司促-13637-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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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1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誌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712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314元 張誌宏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2-09

TNDV-113-司促-23712-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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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733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341元 李朝文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2024-12-09

TNDV-113-司促-23733-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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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翊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697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439元 陳翊嘉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40330元 陳翊嘉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4-12-09

TNDV-113-司促-23697-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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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越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918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2713元 陳越南 自民國113年1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2024-12-09

TNDV-113-司促-23918-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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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7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74元 張國良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2-09

TNDV-113-司促-23732-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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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1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287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俊穎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0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28,287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1,677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35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 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 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2024-12-06

SLDV-113-司促-13849-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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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廣陞 陳永枝 張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50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9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09元 張碧霞、陳永枝、陳廣陞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5509元 張碧霞、陳永枝、陳廣陞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09元 張碧霞、陳永枝、陳廣陞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廣陞前就讀穀保家商邀同債務人陳永枝、 張碧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7,505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廣陞自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5,50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永枝、張 碧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2024-12-06

SLDV-113-司促-13917-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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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建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2,3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9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425元 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建超於民國92年10月1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38425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 487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3842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4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 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 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 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 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2024-12-06

SLDV-113-司促-13967-20241206-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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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昭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5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194元 吳昭霆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2 新臺幣42527元 吳昭霆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2024-12-06

TNDV-113-司促-23544-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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