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莊嘉凌
莊品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144元,及
自民國(下同)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違約金3,814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3,147元,及自113年4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
1,200元及違約金2,315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HLDV-113-司促-5246-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