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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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昱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昱篁於民國109年11月11 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起至 民國116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0.2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142,973元正未給付, 其中139,900元為本金;3,07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900元 張昱篁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5%計算之利息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79-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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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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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佳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5月2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款尚 餘新臺幣(以下同)61,985元,及其中本金59,385元未按 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61,985元及其 中本金59,38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6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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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07號 債 權 人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楊憬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0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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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76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古睿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7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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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7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純如 債 務 人 許敏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7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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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15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葉淑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15-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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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0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沈毓秋 債 務 人 林程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03-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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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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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賴彥丞 賴添丁 王子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賴彥丞前就讀私立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賴 添丁、王子云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 ,金額43,01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 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惟債務人賴彥丞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5,964元整及逾期利息、違 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賴添丁、王子云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 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54-20241004-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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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21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陳涵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21-20241004-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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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14號 債 權 人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張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14-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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