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佳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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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顏亦杋 顏惠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參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536元 顏亦杋、顏惠章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536元 顏亦杋、顏惠章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6

TNDV-114-司促-3869-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吳芫峻 吳承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32元 吳承修、吳芫峻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2332元 吳承修、吳芫峻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32元 吳承修、吳芫峻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6

TNDV-114-司促-3721-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韋誌 債 務 人 黃秀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0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170752元 陳韋誌、黃秀姝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170752元 陳韋誌、黃秀姝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6

TNDV-114-司促-1509-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余孟修 債 務 人 謝英子即友善潛水企業社(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 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 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六 八五計算之違約金,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當日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八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三七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06

TNDV-114-司促-3069-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許浤鈞即許元誠 許朝銋即許昭仁 郭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960元 許浤鈞即許元誠、許朝銋即許昭仁、郭惠娟 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4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25960元 許浤鈞即許元誠、許朝銋即許昭仁、郭惠娟 自民國114年0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960元 許浤鈞即許元誠、許朝銋即許昭仁、郭惠娟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6

TNDV-114-司促-3725-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賴盛揚 林金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94元 林金妹、賴盛揚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9994元 林金妹、賴盛揚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94元 林金妹、賴盛揚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6

TNDV-114-司促-3734-20250306-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順盈 債 務 人 台灣節能光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侯秉宏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KSDV-114-司促-3646-20250306-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徐禎翊 被 告 鄭欣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萬 7,136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2025-03-06

PTDV-114-訴-141-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凱 楊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凱前就讀私立公東高工時,邀同債務人楊文瑞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 新臺幣5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 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 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 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 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率1%固定計 算。 ㈡債務人楊凱自民國108年03月26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 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 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00,167元整(證三: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4年0 2月21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 ,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楊文瑞既為「連帶保 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0,167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4年2月20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06

TTDV-114-司促-721-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祐羽即林梓璐即林詩晴即傅詩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玖佰參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前就讀台東大學時,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 一紙,額度為新臺幣10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 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 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 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 碼年率1%固定計算。 ㈡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1月15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應還 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 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90,937元整(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4年02月21 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另加 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違約金,雖經 債權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0,937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4年2月20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06

TTDV-114-司促-723-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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