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巫名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柒佰肆拾參
元,及其中伍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巫名軒 於110年06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巫名軒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59,726
元,而於114年01月09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
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4,017元,以上共計新臺幣63,
74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
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PCDV-114-司促-5672-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