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蘇渝喬
代 理 人 陳雅琴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機車1輛、存款、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4張、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張,於中國信
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於民國112年間已到期
無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
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機車車齡已12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
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
財產僅有存款及國泰人壽、南山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單,
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58元、保單解
約金現值共計45,181元(包含於112年間保單借款),業經
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
式分配予有優先權債權人及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
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
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KSDV-113-司執消債清-24-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