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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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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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書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563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24,563元整,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8

ILDV-114-司促-577-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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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仰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791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5,791元整,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8

ILDV-114-司促-579-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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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凱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568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493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7,56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Y004935。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8

ILDV-114-司促-576-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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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葉庭歡 債 務 人 劉明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41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8

ILDV-114-司促-593-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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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楊娟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999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6,999元整,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8

ILDV-114-司促-580-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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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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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英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10,193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8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黃英豪並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 清償(證二),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 ,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 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 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ILDV-114-司促-554-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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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叢欣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95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叢欣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14年1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49,586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 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民國104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計算:3,116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 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49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 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 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9586元 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ILDV-114-司促-532-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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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惟 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5,000元(如附件繳款 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 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ILDV-114-司促-522-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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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冠瑜 陳美𥖄 一、債務人陳冠瑜、陳美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150,9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冠瑜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 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陳美𥖄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6筆,金額 總計202,886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 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 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 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冠瑜本息繳至民國 113年7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50,95 5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美𥖄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 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 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0955元 陳冠瑜、陳美𥖄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1 150955元 陳冠瑜、陳美𥖄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50955元 陳冠瑜、陳美𥖄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ILDV-114-司促-545-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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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爰蓉 陳銘成 一、債務人陳爰蓉、陳銘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34,8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爰蓉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陳 銘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2筆,金額總計69,210元 。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 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二)詎債務人陳爰蓉本息繳至民國113年8月24日止 ,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4,886元及如「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 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銘成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4886元 陳爰蓉、陳銘成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1 34886元 陳爰蓉、陳銘成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4886元 陳爰蓉、陳銘成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ILDV-114-司促-543-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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