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延遲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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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湯黃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3,35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湯黃麟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 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⑴本金債權:407,502元整。⑵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 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⑶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5,857元整。⑷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407,502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 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⑸帳務管理費用:0 元整(契約書第四條)。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 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 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 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7502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9

ILDV-114-司促-731-20250219-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鄭百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2-18

TTDV-114-司促-494-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吳良洽即東縉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4

TCDV-114-司促-3950-20250214-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淑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8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0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648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淑滿於108年3月29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3,648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24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 3年12月10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3,648元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 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 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 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 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 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 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2025-02-14

SLDV-113-司促-16058-202502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游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7,6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游健華於107年8月9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 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 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 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498,98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 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二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 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8,674元整。(2)延滯期間利 息:自114年1月10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98,989元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 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 ㈢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989元 游健華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5-02-14

PTDV-114-司促-643-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涂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涂淑婷於112年2月16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 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 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19,595元整。(二)依本契約第 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 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47 1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10月22日起,以本金 新臺幣119,595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 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 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 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 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 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 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 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 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延 遲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19,595元 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16%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按 14.99%計收。 無 無

2025-02-14

TTDV-114-司促-449-202502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祠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0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祠銘於民國107年8月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 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1,953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 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089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本金新臺幣41,95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 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 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 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 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 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 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953元 張祠銘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5-02-14

PTDV-114-司促-837-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吳良洽即東縉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4

TCDV-114-司促-3948-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筠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692元 陳筠盈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5-02-13

TNDV-114-司促-2575-20250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高鎮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貳拾陸元,及分 別依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3735-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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