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5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張雅雲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及基於保險
契約可得領取之保險給付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SCDV-113-司執-62532-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