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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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俊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003元,及其中56 ,212元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6

HLDV-113-司促-6129-202411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宋正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4,332元,及自民 國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3計算之 利息,暨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5

HLDV-113-司促-5950-20241105-1

司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吳喬瑋 關 係 人 廖國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不 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 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 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有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 1號裁定意旨可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廖國言於民國112年6月9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 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 年6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利息(率)及遲延利息(率)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 利率計算、違約金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廖國言於112年6月8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記載 臺東縣,票面金額新臺幣2,000,000元,利息有約定,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有記載,詎到期後經提示,未依約清 償上開債務。嗣關係人廖國言於113年1月31日將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吳喬瑋,惟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第 二類登記謄本、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訪視資料為證 。本院於113年9月3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 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關係人陳述意見略以: 本人欠新鑫公司才數月,請給時間延緩,本人積極銷售房子 以償還所有債務云云。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 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 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 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 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 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本院審酌上開聲請人所 提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63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宜安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00.00 1分之1 吳喬瑋(1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63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文化十三街12號 宜安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52.28 二層53.58 105.86 平方公尺 1分之1 吳喬瑋(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4-11-05

HLDV-113-司拍-63-20241105-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鑫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 請前即住「臺東縣成功鎮」,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 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2024-11-05

HLDV-113-司促-6111-20241105-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4號 債 權 人 林怡芳 債 務 人 王鈞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自民國 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5

HLDV-113-司促-4884-20241105-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何佩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32元,及其中11 ,568元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5

HLDV-113-司促-5982-20241105-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7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務 人 呂顯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913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5計算 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2,845元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5

HLDV-113-司促-5973-20241105-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6,006元,及其中5 14,837元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5

HLDV-113-司促-5968-20241105-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彩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233元,及自民國 (下同)95年12月1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即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5

HLDV-113-司促-5977-20241105-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汎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80元,及自民國1 0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5

HLDV-113-司促-5943-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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