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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4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潘佳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9,31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49,31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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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94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59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36,13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8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9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536,133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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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89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佳新 陳冠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2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69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24,044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22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69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24,04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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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57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斯禹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5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95,37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 4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395,37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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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62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弘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佳宸 相 對 人 李承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9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822,720元,及自民國11 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92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0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1,822,7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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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794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幸運之星行銷資訊科技展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72,185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36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72,18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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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87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王政玫 何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23,532元,其中之新臺幣97,412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9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23,532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97,41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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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49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葉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0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634,707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 4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634,707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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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5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鐘彗溶 林姿雅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6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74,738元,及自民國11 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64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574,73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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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88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賴貞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06,87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3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206,879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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