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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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緯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緯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7日止累計20,651元正未給付, 其中19,170元為消費款;978元為循環利息;50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6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70元 蔡緯裕 自民國114年02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PCDV-114-司促-5684-202503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祐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祐愼於民國113年07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7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20日止累計784,946元正未給付,其中761,818元為本金; 22,42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6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1818元 劉祐愼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PCDV-114-司促-5698-202503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張嘉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伍佰壹拾元 ,及其中參萬參仟參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壹萬貳仟零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5615-202503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廖宜鴻 債 務 人 廖明祥 債 務 人 林淑華 一、債務人廖明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伍萬 玖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廖明祥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廖明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淑華給付之。 債務人廖明祥、林淑華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5589-202503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蘇龍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冠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冠廷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冠 廷戶籍址設於臺中市南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 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06

PCDV-114-司促-5591-202503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易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易男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易 男戶籍址設於新北市八里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 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新北市八里區之管轄法院 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06

PCDV-114-司促-5574-202503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許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玖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05

PCDV-114-司促-5110-2025030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1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雪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伍佰捌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05

PCDV-114-司促-5517-20250305-1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郭文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郭文英 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 114年2月28日 9,188元 QN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 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 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 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 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05

PCDV-114-司催-118-20250305-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雅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雅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6日止累計22,526元正未給 付,其中21,348元為消費款;1,17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348元 張雅茹 自民國114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05

PCDV-114-司促-5407-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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