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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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0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簡欣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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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陳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TTDV-114-司促-793-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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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東慈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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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楊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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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林葉琮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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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伍子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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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債 務 人 朱秀英 朱泰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9,008元 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4% 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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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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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呂夙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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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陳玉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TTDV-114-司促-79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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