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婷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青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
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元,且本件
上訴人係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提起
上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509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CHDV-113-訴-1087-202502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