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高芷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81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PCDV-114-司促-2035-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