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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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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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祐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祐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3日止累計193,685元正未給 付,其中191,171元為消費款;2,51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171元 張祐誠 自民國114年0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PCDV-114-司促-5844-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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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姿穎 陳秀妍 一、債務人林姿穎、陳秀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 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姿穎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亞東科技大學邀同 債務人陳秀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 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6份,金額 總計306,68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姿穎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02,65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2月13日,將 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陳秀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 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 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02,650元 林姿穎、陳秀妍 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302,650元 林姿穎、陳秀妍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2,650元 林姿穎、陳秀妍 自民國113年0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80-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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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小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小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42,611元正未給 付,其中38,468元為消費款;2,499元為循環利息;1,64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468元 黃小娟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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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114-司促-5832-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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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6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黃祐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 (二)壹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PCDV-114-司促-5466-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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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6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王宇皓即王文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玖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PCDV-114-司促-5568-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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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鈞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 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 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鈞喨向債權人借款114,000元整,約定借款期 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800元;若 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 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 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 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 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64,600 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 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 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 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 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 :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5-03-07

PCDV-114-司促-5662-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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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曹庭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21-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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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2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褚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柒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20-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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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闕文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8月2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3,0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二、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 年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 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2,5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 國112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 率10.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4,8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四、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3013元 闕文進 自民國113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002 82599元 闕文進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003 64804元 闕文進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5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013元 闕文進 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2599元 闕文進 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64804元 闕文進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99-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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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7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王新靈即王仙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壹佰參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PCDV-114-司促-5576-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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