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王偉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43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偉杰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
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
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1月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29,504元(約定條款第1條第6項)。(二)依
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
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
息計算:1,732元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
: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㈡又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㈢證物名稱及件數: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
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1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9,504元 王偉杰 自114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KMDV-114-司促-16-20250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