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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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維凱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維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維凱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 05年3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1-22

KSDM-113-聲保-207-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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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誠驥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誠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朱誠驥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並於民國103年6 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7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1-22

KSDM-113-聲保-208-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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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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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緯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嘉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於民國109年 4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1-22

KSDM-113-聲保-215-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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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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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德豐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德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德豐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4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1-22

KSDM-113-聲保-211-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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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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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正宗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正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梁正宗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109年4月9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 度審易字第188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1-22

KSDM-113-聲保-227-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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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慧瑤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慧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慧瑤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5月確定,並於 民國109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 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603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1-22

KSDM-113-聲保-220-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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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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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春雄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春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春雄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4月、5月確定,並 於民國112年9月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 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06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1-22

KSDM-113-聲保-212-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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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耀偉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耀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耀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1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2024-11-22

KSDM-113-聲保-229-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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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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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國仕 上列受刑人前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國仕前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 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8月 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1-22

KSDM-113-聲保-218-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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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岳霆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岳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岳霆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年2月確定,並於 民國109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 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1-22

KSDM-113-聲保-202-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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