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維凱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維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維凱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
05年3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KSDM-113-聲保-207-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