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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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2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龔衍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15,776元,其中之新臺幣74,32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5 ,776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74,3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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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46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謝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4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3,72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44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13,72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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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09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魏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1,22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21,22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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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1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志侑 陳映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13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8,274元,及自民國113年 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13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38,27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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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04號 聲 請 人 廖庭廣 相 對 人 陳品韶 洪鈺登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2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金額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票(票號:CH315749),到期日民國111年2月27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3月7日提示後,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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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49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正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72,02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72,02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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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86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黃炳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7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51,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7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0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651,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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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76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高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552,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52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42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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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96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鄭國猛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12,25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7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12,2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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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89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楊國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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