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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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蔡怡琳即怡佳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81,208元 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66,664元 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CTDV-113-司促-12366-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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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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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26號 債 權 人 龔蓮珠 債 務 人 許京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CTDV-113-司促-10126-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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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秀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五 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 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CTDV-113-司促-12712-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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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8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喜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142,833元 98年2月26日 清償日 1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CTDV-113-司促-12683-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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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彥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120條第2項 、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並 未舉證證明電信業者與債務人間就給付電信費用有確定期限 ,本件電信費用債權應屬無確定期限。另債權人並未提出電 信業者已將上開電信費帳單送達予債務人之證明,尚難認電 信業者已為催告履行,又債權人受讓電信業者對債務人之電 信費用債權,並於發函予債務人,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 知,然觀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上僅記載債權人受讓債權之意旨 ,及請債務人於收受後7日內與債權人承辦人聯絡協商還款 事宜,尚無從憑認係對債務人之請求,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 所示期間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CTDV-113-司促-12447-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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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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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 債 權 人 張文發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CTDV-113-司促-12695-20241009-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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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8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張家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122,891元 113年8月12日 清償日 14.99% 002 555,925元 113年8月12日 清償日 13.99% 003 123,590元 113年8月12日 清償日 15.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CTDV-113-司促-12688-20241009-1

司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黃子豪 代 理 人 張少洋 相 對 人 洪國華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   ,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   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   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就票載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之 利息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向相對人提示之 日期,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 號碼 001 109年12月10日 90,000元 111年12月10日 0000000 002 110年3月10日 90,000元 111年12月10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CTDV-113-司票-1143-20241009-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債 務 人 高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CTDV-113-司促-12723-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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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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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7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務 人 陳怡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參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CTDV-113-司促-12679-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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