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4號
原 告 吳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開鐘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
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KLDV-114-家補-34-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