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請求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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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9號 原 告 黃素貞 被 告 錢質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1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不得抗告。

2025-03-12

TYDM-113-附民-629-20250312-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原 告 林貞惠 被 告 錢質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1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不得抗告。

2025-03-12

TYDM-113-附民-628-20250312-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68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9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16號 原 告 陳威豪 陳佑銓 王洧竫 張佳甯 錢惠元 黃雅芳 周聖峯 林育琪 邱光甫 被 告 陳家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4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1

TYDM-111-附民-1029-20250311-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68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9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16號 原 告 陳威豪 陳佑銓 王洧竫 張佳甯 錢惠元 黃雅芳 周聖峯 林育琪 邱光甫 被 告 陳家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4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11

TYDM-111-附民-1026-20250311-1

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馬暄貽 被 告 林雅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6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11

TYDM-113-簡附民-91-20250311-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68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9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16號 原 告 陳威豪 陳佑銓 王洧竫 張佳甯 錢惠元 黃雅芳 周聖峯 林育琪 邱光甫 被 告 陳家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4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1

TYDM-111-附民-1028-20250311-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68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9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16號 原 告 陳威豪 陳佑銓 王洧竫 張佳甯 錢惠元 黃雅芳 周聖峯 林育琪 邱光甫 被 告 陳家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4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1

TYDM-112-附民-1680-20250311-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李淑玲 被 告 葉雲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9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 實及理由則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 798號、113年度偵字第4461號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 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 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 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雲騰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2月19日宣 判。本件原告李淑玲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2 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原告附 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另本件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 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11

TYDM-114-附民-377-20250311-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68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9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16號 原 告 陳威豪 陳佑銓 王洧竫 張佳甯 錢惠元 黃雅芳 周聖峯 林育琪 邱光甫 被 告 陳家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4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1

TYDM-112-附民-1921-20250311-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68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9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16號 原 告 陳威豪 陳佑銓 王洧竫 張佳甯 錢惠元 黃雅芳 周聖峯 林育琪 邱光甫 被 告 陳家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4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1

TYDM-111-附民-102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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