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擴為
相 對 人 周楊金好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娶弟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楊進吉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進覆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進民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昭閔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振堂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
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
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因繼
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
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
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
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
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
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可
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玉盆於民國98
年8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
人軒成食品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
同)2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28年8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楊玉盆邀同相對人郭進覆為一般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9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8年8月27
日起至118年8月2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
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
人楊玉盆於106年7月24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
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有家
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周楊金好、郭娶弟
、楊進吉、郭進覆、郭進民、郭昭閔及郭振堂為其合法繼承
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楊玉盆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詎相對人等前揭借款自113年7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285,61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
款全部查詢、被繼承人楊玉盆之除戶謄本、其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
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周楊金好、郭娶弟、楊進吉、郭進覆
、郭進民、郭昭閔、郭振堂,及債務人軒成食品有限公司,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
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崁頂鄉 頂愛 1151-1 0 0 774.58 全部 所有權人:周楊金好、郭娶弟、楊進吉、郭進覆、郭進民、郭昭閔、郭振堂(公同共有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25 後廍路24號之1 頂愛段1151-1地號 加強磚造、三層樓房 一層95.46、二層83.70、三層44.06,總面積223.22 全部 所有權人:周楊金好、郭娶弟、楊進吉、郭進覆、郭進民、郭昭閔、郭振堂(公同共有全部)
PTDV-113-司拍-246-20250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