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連帶清償責任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01-210 筆)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儷薰 陳玉美 許明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儷薰邀同債務人陳玉美、許明峰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 0,08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 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儷薰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 未果,債務人陳玉美、許明峰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 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0,085元 許明峰、許儷薰、陳玉美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0,085元 許明峰、許儷薰、陳玉美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KSDV-114-司促-3806-2025030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芝琳 王文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芝琳邀同債務人王文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888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 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 金,詎債務人王芝琳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 人王文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 :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88元 王文品、王芝琳 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88元 王文品、王芝琳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KSDV-114-司促-3798-2025030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勝宇(原名:黃荏詮) 陳東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勝宇(原名:黃荏詮)邀同債務人陳東漢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 新臺幣250,05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勝宇(原名:黃荏詮) 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東漢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 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0,053元 陳東漢、黃勝宇(原名:黃荏詮)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0,053元 陳東漢、黃勝宇(原名:黃荏詮)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KSDV-114-司促-3805-2025030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姵萱 張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姵萱邀同債務人張琦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0,475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 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 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張姵萱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 張琦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 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475元 張姵萱、張琦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475元 張姵萱、張琦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KSDV-114-司促-3796-2025030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丁奕中 丁瑞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奕中邀同債務人丁瑞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530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 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 金,詎債務人丁奕中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 人丁瑞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 :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30元 丁奕中、丁瑞明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30元 丁奕中、丁瑞明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KSDV-114-司促-3801-2025030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華甄 翁艾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華甄邀同債務人翁艾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9,215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 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 金,詎債務人郭華甄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 人翁艾達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 :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215元 翁艾達、郭華甄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215元 翁艾達、郭華甄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KSDV-114-司促-3788-2025030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弘文 鄒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弘文邀同債務人鄒秀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5,911元 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 ,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詎債務人林弘文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 務人鄒秀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 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5,911元 林弘文、鄒秀珍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5,911元 林弘文、鄒秀珍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KSDV-114-司促-3794-2025030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芸華 楊景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芸華邀同債務人楊景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2,330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 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 金,詎債務人楊芸華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 人楊景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 :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330元 楊芸華、楊景宏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330元 楊芸華、楊景宏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KSDV-114-司促-3792-20250307-1

司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擴為 相 對 人 周楊金好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娶弟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楊進吉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進覆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進民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昭閔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振堂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 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 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因繼 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 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 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 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 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 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可 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玉盆於民國98 年8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 人軒成食品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 同)2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28年8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楊玉盆邀同相對人郭進覆為一般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9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8年8月27 日起至118年8月2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 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 人楊玉盆於106年7月24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 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有家 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周楊金好、郭娶弟 、楊進吉、郭進覆、郭進民、郭昭閔及郭振堂為其合法繼承 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楊玉盆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詎相對人等前揭借款自113年7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285,61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 款全部查詢、被繼承人楊玉盆之除戶謄本、其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 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周楊金好、郭娶弟、楊進吉、郭進覆 、郭進民、郭昭閔、郭振堂,及債務人軒成食品有限公司,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 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崁頂鄉 頂愛 1151-1 0 0 774.58 全部 所有權人:周楊金好、郭娶弟、楊進吉、郭進覆、郭進民、郭昭閔、郭振堂(公同共有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25 後廍路24號之1 頂愛段1151-1地號 加強磚造、三層樓房 一層95.46、二層83.70、三層44.06,總面積223.22 全部 所有權人:周楊金好、郭娶弟、楊進吉、郭進覆、郭進民、郭昭閔、郭振堂(公同共有全部)

2025-03-07

PTDV-113-司拍-246-20250307-2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靖雅 蔡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靖雅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秀 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67,35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邱靖雅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42,79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蔡秀蘭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2,793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4年2月16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07

TTDV-114-司促-706-2025030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