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榮華
債 務 人 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佩珊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奕加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2,113,87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712,97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1,657,99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4-司促-1744-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