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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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趙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21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雅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累計30,218元正未給付,其中29,83 2元為消費款;38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82元 趙雅婷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050元 趙雅婷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1-10

SCDV-114-司促-40-2025011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劉耀成 劉文典 曾淑慧 一、債務人曾淑慧、劉文典、劉耀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246,2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曾淑慧、劉耀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55,82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耀成於民國104年至111年間邀同債務人劉文 典、曾淑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558,19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 (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32期,於償還期 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耀成自民國113年8月 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46,263元、255,82 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蒙繳納,債務人劉文典、曾淑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 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263元 曾淑慧、劉文典、劉耀成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46263元 曾淑慧、劉文典、劉耀成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55822元 曾淑慧、劉耀成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含)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255822元 曾淑慧、劉耀成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263元 曾淑慧、劉文典、劉耀成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55822元 曾淑慧、劉耀成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1-10

SCDV-114-司促-26-2025011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金宏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7,11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金宏軒於民國112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27日止累計437,119元正未給付,其中423,821元為本 金;12,506元為利息;7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3821元 金宏軒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1-10

SCDV-114-司促-32-2025011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温玫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4,81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温玫妤於民國112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27日止累計224,813元正未給付,其中220,838元為本 金;3,482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0838元 温玫妤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1-10

SCDV-114-司促-39-2025011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何明亮 何美慧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829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明亮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何美慧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 ,共計新臺幣2萬8,82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二)、詎債務人何明亮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 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萬8,82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何 美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29元 何明亮、何美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8829元 何明亮、何美慧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29元 何明亮、何美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1-10

SCDV-114-司促-25-2025011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秋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955元,及其中29 ,203元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5月21日、110年6月 1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 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2月17日止,帳款尚餘32,955元,及其中本金29,203元未按 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 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 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1-10

SCDV-114-司促-29-2025011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庭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4,431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庭茹於民國112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27日止累計364,431元正未給付,其中355,830元為本 金;8,072元為利息;52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5830元 張庭茹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1-10

SCDV-114-司促-36-20250110-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宋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又按換發債權憑證,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行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2025-01-10

SCDV-114-司執-1762-20250110-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蘇雲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又按換發債權憑證,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行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2025-01-10

SCDV-114-司執-1694-20250110-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又按換發債權憑證,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行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福建省金門 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 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2025-01-10

SCDV-114-司執-1683-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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