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劉耀成
劉文典
曾淑慧
一、債務人曾淑慧、劉文典、劉耀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246,2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曾淑慧、劉耀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55,82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耀成於民國104年至111年間邀同債務人劉文
典、曾淑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558,19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
(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32期,於償還期
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耀成自民國113年8月
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46,263元、255,82
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蒙繳納,債務人劉文典、曾淑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
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263元 曾淑慧、劉文典、劉耀成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46263元 曾淑慧、劉文典、劉耀成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55822元 曾淑慧、劉耀成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含)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255822元 曾淑慧、劉耀成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263元 曾淑慧、劉文典、劉耀成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55822元 曾淑慧、劉耀成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SCDV-114-司促-26-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