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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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陳玥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立人(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巷0 號16樓之2)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立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立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2025-03-07

TNDV-114-司繼-954-20250307-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陳香伶 被 繼承人 陳振國(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 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振國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香伶係被繼承人陳振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區○○○路00號2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 3年12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7

TYDV-114-司繼-755-20250307-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02號 聲 明 人 林諺君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林明興(男,民國41年7月2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巷 0號)之孫子女,因被繼承人之獨子林○○已於107年5月14日 死亡,因而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5月30日死亡,聲 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林明興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3-07

PTDV-114-司繼-402-20250307-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繼 承 人 盧恩瑞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張勝雄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張勝雄(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里○○街○○號)於 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四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 產清冊,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 資訊網路之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 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 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勝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 其 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民法第1148條 第2 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 法院 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公告應揭示 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 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公示催告所 定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 上。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4項、第5項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父張勝雄於民國113年1 2月4日死亡,聲請人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之規定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併請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之規定公示催告債 權人等語,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陳報人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及遺產清冊(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 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陳報尚屬相符,其為被繼承人張勝雄之法定繼 承人,應屬真實,爰依首揭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 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如主文所示。 又依 家事事件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示催告報明債權期 間屆滿 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 況並提出有關文件,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2025-03-07

TTDV-114-繼-67-20250307-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楊玉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王志宏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志宏(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 ○○里○○巷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 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王志宏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3-07

CHDV-114-司繼-483-20250307-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林思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吳坤信(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鄉○○ 路000號)於113年11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吳坤信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吳坤信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2025-03-06

NTDV-114-司繼-226-20250306-1

司監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且須由監護人即聲請人陳○○簽名 或蓋章。 二、相對人劉○○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如附件、 無、不知或不詳;存款及車輛屬於動產),並由監護人與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陳報狀狀末應由監護人陳○○ 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2025-03-06

TCDV-114-司監宣-78-20250306-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陳明輝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良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 0號)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良義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良義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2025-03-06

TNDV-114-司繼-904-20250306-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高佩玉 被 繼承人 高阿明(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高阿明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高佩玉係被繼承人高阿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段00號三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 14年1月1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高阿明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6

TYDV-114-司繼-748-20250306-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85號 聲 明 人 林顏美金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子祿(男,民國68年11月1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巷00 號)於113年12月12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聲明人 為被繼承人之母,係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其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林子祿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3-06

PTDV-114-司繼-385-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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