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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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6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錫和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黃邵民  住屏東縣○○鄉○○街000巷0號        蔣依淳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屏東縣長治鄉,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0-22

CTDV-113-司執-74669-20241022-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126號 聲 請 人 周宥羭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林毓秀即林欣央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 屏東縣屏東市,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本件核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0-21

CTDV-113-司執-74126-20241021-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82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齊燁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吳忠陽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             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惟該公司之營業所 所在地設於台北市南港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 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0-21

CTDV-113-司執-68827-20241021-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43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代 理 人 郭書妤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廷坤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曄科技工程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苗 栗市,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 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0-18

CTDV-113-司執-73432-20241018-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給付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7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  債 務 人 林美珍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 設於台北市大安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 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0-18

CTDV-113-司執-73717-20241018-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2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步瑞芳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杰豹寵物食品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 雄市鳳山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 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0-18

CTDV-113-司執-73216-20241018-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27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沛恩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康蕙玉即康蕙纓            住○○市○○區○○○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萬安國際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 於臺南市北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 本件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0-18

CTDV-113-司執-68277-20241018-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7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  債 務 人 李錦輝  住○○市○○區○○○路0000號10樓之             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 設於台北市信義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 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0-18

CTDV-113-司執-73716-20241018-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79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信鵬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   債 務 人 馮莉芸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 設於台北市大安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 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0-16

CTDV-113-司執-72799-20241016-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70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世宗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林敏達  住澎湖縣○○市○○路000號之1六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澎湖縣馬公市,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4-10-16

CTDV-113-司執-72704-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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