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楊妙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92,200元,及其中88,888元自民國113年12月2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KMDV-114-司促-161-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