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林忠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7+1) ×51×10=4,08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4樓之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
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
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
國111年7月19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之數額等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7月19日至113年7月18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
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11年7月19日至113年7月18日間各類必要支出數
額,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
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餐費12,000元、房租10,000元、水電瓦斯2,000元、電
信費2,500元、交通費1,500元、日用雜貨6,000元、醫療費1
,000元、兒子教育扶養費12,000元、父母扶養費18,000元等
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支出高額之電信費用2,500元、日用雜
貨6,000元,及支出醫療費1,000元有何必要性?請提出證明
以實其說。
十、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
前即自111年7月19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
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PCDV-113-消債更-473-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