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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培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62,72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162,72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0

SLDV-114-司票-296-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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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施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0

SLDV-114-司票-368-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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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50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弘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8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60,56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 4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560,5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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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113-司票-34506-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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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47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志豪 陳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2,5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89,280元,及自民國 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2,58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589,2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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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42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楊鈞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0

SLDV-113-司票-34427-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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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630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劉詠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5,24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 0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5,24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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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49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郁雯 周楚煬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2,5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67,520元,及自民國11 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15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52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367,5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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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57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蕭祐承即蕭祐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5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92,48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40 ,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492,4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0

SLDV-113-司票-34572-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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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614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謝安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4,33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40 ,0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34,33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0

SLDV-113-司票-35614-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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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56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高淙森 簡君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03,76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36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203,7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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