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陳英愷
被 告 陳治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6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MLDM-113-簡附民-233-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