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蕙芳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01-210 筆)

審交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顏碧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4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顏碧紋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2025-02-07

KSDM-113-審交訴-256-20250207-1

審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9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2025-02-07

KSDM-113-審訴-253-20250207-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00號 原 告 焦憶茹 地址詳卷 被 告 趙志霖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5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2025-02-07

KSDM-113-審附民-1300-20250207-1

審交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醒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6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醒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2025-02-07

KSDM-113-審交訴-269-20250207-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楊家芸 被 告 張慶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97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2025-02-07

KSDM-113-審附民-527-20250207-1

審交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 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政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2025-02-07

KSDM-113-審交訴-272-20250207-1

審交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福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福全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2025-02-07

KSDM-113-審交訴-261-20250207-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53號 原 告 盧欣怡 地址詳卷 被 告 趙志霖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5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2025-02-07

KSDM-113-審附民-1453-20250207-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01號 原 告 傅珮茵 地址詳卷 被 告 趙志霖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5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2025-02-07

KSDM-113-審附民-1301-20250207-1

審交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0號 原 告 詹大明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炳勳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2025-02-06

KSDM-113-審交附民-620-2025020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