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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MACATUGGAL JACQUELINE MACARANI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向聲請人購買通訊手機產品,經聲請人多次催討,尚有   4,280元未獲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9日聲請狀提出雙方通訊手機買賣 契約及聲請人催告相對人之記錄,惟其皆未能釋明相對人僅 支付前二期價金,或自113年1月10日起即未支付剩餘價金, 本院於113年8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3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 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 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01

TPDV-113-司促-10865-20241001-3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 聲 請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WULAN 吳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第509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目 前已行蹤不明且經雇主報案協尋,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3 年8月16日移署資處字第11300980426號函附卷可查,堪認相 對人現已因住所不明,而須公示送達,依前揭說明,聲請人 本件主張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1

ULDV-113-司促-4851-20241001-3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8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ELINDA 琳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MELINDA (護照號碼:M0000 000號,居留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 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85-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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