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MACATUGGAL JACQUELINE MACARANI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向聲請人購買通訊手機產品,經聲請人多次催討,尚有
4,280元未獲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9日聲請狀提出雙方通訊手機買賣
契約及聲請人催告相對人之記錄,惟其皆未能釋明相對人僅
支付前二期價金,或自113年1月10日起即未支付剩餘價金,
本院於113年8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3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
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
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TPDV-113-司促-10865-2024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