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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虹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3,8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3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2694元 李虹瑩 自民國113年09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7252元 李虹瑩 自民國113年09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虹瑩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19日止累計373,146元正未給付,其中362,694元為本 金;9,75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虹瑩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 114年12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9日止累計60,655元正未給付,其中5 7,252元為本金;2,61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1-06

SLDV-113-司促-12305-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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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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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隆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2,4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8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922元 黃隆鈞 自民國113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隆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8月11日止累計192,429元正未給付,其中190, 922元為消費款;1,5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 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1-06

SLDV-113-司促-11867-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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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素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6,5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9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4872元 李素紜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9021元 李素紜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素紜於民國110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1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 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4日止累計663 ,201元正未給付,其中654,872元為本金;8,329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李素紜於民國108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2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4日止累計223,3 61元正未給付,其中219,021元為本金;4,34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1-05

SLDV-113-司促-12913-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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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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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432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84元 蔡明月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2024-11-05

TNDV-113-司促-21432-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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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容依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45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159523元 容依孺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2024-11-05

TNDV-113-司促-21459-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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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胡鴻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476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5132元 胡鴻章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 計算之利息

2024-11-05

TNDV-113-司促-21476-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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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刀毅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463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2736元 刀毅昌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 計算之利息

2024-11-05

TNDV-113-司促-21463-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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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朱君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4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320元 朱君惠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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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436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165元 陳怡君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2024-11-05

TNDV-113-司促-21436-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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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465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5626元 邱廉鈞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2024-11-05

TNDV-113-司促-21465-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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