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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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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蔡臣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592-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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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郭宥妡(原名:郭佳閎、郭品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1 3,168元 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989元 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973元 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736元 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621-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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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蔡承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599-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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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楊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615-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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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利率 001 65,950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16% 002 1,762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591-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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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61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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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家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601-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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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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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8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春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利率 001 17,191元 自民國113年09月20日 16% 002 3,937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587-2025030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王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610-20250305-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23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詹硯郡 被 告 王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PCEV-113-板小-4238-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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