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品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50,000元,及自民
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5計算之
利息,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緣債務人劉品睿於民國110年8月10日向聲請人訂借購置
房屋貸款3,750,000元,期限23年,約定自撥款後前3年為寬
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240期,每1個月為1期,於每月10
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借據第三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0.555%機動計息,目前借款
為年息2.275%;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
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有關借款之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㈡、 本案經聲請人113年10月4日催告,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上開借據第七條約定,倘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
後,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茲因債務人對上開借款利息僅
繳款至113年6月9日止,即未依約繳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
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尚積欠聲請人本金3,
750,000元及如前述「聲請之數量及標的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 ㈢、本件購置房屋貸款,懇請鈞院向債
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548-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