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1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瑞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於
臺北市信義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TCDV-114-司執-21179-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