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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ULFIYA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09

TPDV-113-司促-10918-20241009-3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ETIKA RAHMASAR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86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百分之1 0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09

SCDV-113-司促-7807-202410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26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GITA MELINDA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0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4-10-09

TCDV-113-司促-26526-20241009-2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ICAH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56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百分 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09

SCDV-113-司促-8845-20241009-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AGUSTIN SUDINAR WIDIASTUTI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3,09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算利息之 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07

PTDV-113-司促-9627-20241007-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7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ANNISA BT MAD SUKARTO KARTA(中譯:蘇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6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1,77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7

CHDV-113-司促-9979-20241007-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0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KARIB(中譯:卡里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4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47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7

CHDV-113-司促-9980-20241007-2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RATNA NOVITASAR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06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尚 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10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7

SLDV-113-司促-11222-20241007-3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382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TITIN PRATIWI MUJI ASTU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暨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7382-20241004-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MACATUGGAL JACQUELINE MACARANI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向聲請人購買通訊手機產品,經聲請人多次催討,尚有   4,280元未獲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9日聲請狀提出雙方通訊手機買賣 契約及聲請人催告相對人之記錄,惟其皆未能釋明相對人僅 支付前二期價金,或自113年1月10日起即未支付剩餘價金, 本院於113年8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3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 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 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01

TPDV-113-司促-10865-2024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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