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佳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簽章之借貸契約書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未清償金額為何?
㈤陳報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3-司促-28709-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