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林冠志
居新竹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被
告 王忠倫 住○○市○區○○街00號
陳冠羲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0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SCDM-114-附民-199-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