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煒翔
代 理 人 黃逸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第
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衡諸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信
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以法
律行為追求自己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方利益,並考量債權
債務在社會上之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原則,行使債權及履
行債務。對於已陷入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
環之債務窘境中生存,將衍生嚴重社會問題,難以維持安定
之社會經濟秩序,故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利益,對陷
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固應允其於消債條例施行後,得選
擇以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
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
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惟若
債務人履行債務並無困難,僅係為圖謀減免債務,而不為債
務之履行,即有違債權契約為誠信契約之本旨,而不能准許
其更生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
為1,707,824元,為清理債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於
民國113年7月間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進行前置調解,惟聲請人現擔任
工地臨時工,平均每月薪資約28,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
費用17,076元後,已無力負擔任何還款方案,致調解不成立
。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0,000元,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
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之情。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
聲請准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1,707,824元,未逾12,000,000元,且
已於113年7月間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
調解並未成立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
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本院臺南簡易庭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3頁、第29頁至第35
頁、第43頁至第52頁)。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於提
起本件更生聲請前,業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等
情,應堪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擔任工地臨時工,平均每月薪資約28,000元等
語,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薪資袋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9頁至第42頁);此外,聲請人目前未領取政府之津貼或
補助,有本院依職權函詢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2月31
日南市社身字第1132623225號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1頁
),復查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聲請人尚有其主張收入以外之
所得,是認聲請人每月收入應為28,000元,並以此金額作為
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
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臺
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計算之,即為17,
076元,故聲請人自陳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應屬可
採。
㈣聲請人曾於113年7月間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聲請與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凱基銀行進行前置調解,凱基銀行未提供還款方案等
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司消債
調字第583號卷宗核閱屬實,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債權金額為66,165元;裕融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具狀陳報債權金額1,406,569元,為有擔保債權;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6,790元
;凱基銀行具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92,676元;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4,583元;和潤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債權金額為363,243元,有上開銀行、債
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及和潤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總額為673,457元【計算式:66,165元+26
,790元+192,676元+24,583元+363,243元=673,457元】,依
一般金融機構提供之最長清償期數180期計算還款方案,可
認聲請人每月最少清償金額為3,741元【計算式:673,457元
180期=3,7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聲請人每月收入28
,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後,尚有10,924元
【計算式:28,000元-17,076元=10,924元】可資運用,足見
聲請人顯有能力按期履行還款方案,並維持基本生活開支,
僅欲藉由更生程序圖免減免債務。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雖以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為由向本院聲請更生,然經本院上開調查,尚難認定聲請
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本院審酌聲請人之收入
及債務金額,及聲請人正值壯年,如有還款之誠意及決心,
應無難以清償債務之情事,其更生之聲請自與消債條例第3
條所定要件不合,且該欠缺又屬無從補正,則依首揭說明,
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五、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TNDV-113-消債更-494-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