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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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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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婕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韵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柒仟肆 佰參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6

PCDV-114-司促-2370-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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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楊德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柒佰零玖元,及 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6

PCDV-114-司促-2609-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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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李怡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怡萱於民國110年0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2,114元(含本金45, 696元、利息6,418元)及其中45,696元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4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696元 李怡萱 民國113年09月07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696元 李怡萱 民國113年09月07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2025-02-06

PCDV-114-司促-2451-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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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肆佰捌拾肆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6

PCDV-114-司促-1880-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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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新凱 債 務 人 吳岑榆 一、債務人吳岑榆、洪新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 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新凱前就讀私立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吳岑榆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 份,金額總計 30,99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 務人洪新凱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 7,51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 收款項。另債務人吳岑榆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510元 吳岑榆、洪新凱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510元 吳岑榆、洪新凱 自民國113年 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6

PCDV-114-司促-2613-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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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邱嘉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玖佰陸拾捌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6

PCDV-114-司促-1863-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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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威廷即陳威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捌拾肆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6

PCDV-114-司促-1871-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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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榆晏 債 務 人 陳奕蓁 一、債務人陳奕蓁、簡榆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 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榆晏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陳奕蓁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3 份,金額總計 128,49 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簡榆晏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51,60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陳奕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600元 陳奕蓁、簡榆晏 自民國113年09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600元 陳奕蓁、簡榆晏 自民國113年 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6

PCDV-114-司促-2618-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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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7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郭汶鈴 債 務 人 彩虹全球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米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參仟參 佰伍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6

PCDV-114-司促-2175-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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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阮玟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零玖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貳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2月2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3 0,969元,及其中本金27,975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30,969元及其中本金27, 97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 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2-06

PCDV-114-司促-2780-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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