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卓樹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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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13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淯修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債 務 人 林家雯  住○○○○○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 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29日下午4時 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 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 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1-01

KSDV-113-司執-131135-2024110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0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賴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487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滯納金新臺幣3,300元、違約金新臺幣6,049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31

PTDV-113-司促-10706-2024103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0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逵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15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 納金新臺幣900元、違約金新臺幣1,41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30

PTDV-113-司促-10705-2024103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9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石昕蕙 送達處所:高雄燕巢○○○00000○○○(陸軍工兵訓練中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51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 納金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新臺幣3,052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34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 納金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新臺幣2,035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30

PTDV-113-司促-10093-2024103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0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清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64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 納金新臺幣1,500元、違約金新臺幣1,465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30

PTDV-113-司促-10707-20241030-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1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敬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15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 金新臺幣1,2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1,41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29

CHDV-113-司促-11513-20241029-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3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黃家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參仟伍佰伍拾玖元之違約金,暨壹 仟捌佰元之滯納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貳仟零貳拾玖元之違約金,暨新臺 幣壹仟捌佰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0-28

TNDV-113-司促-20934-20241028-1

潮小
潮州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43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被 告 温元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39元,及自111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分期付款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2024-10-28

CCEV-113-潮小-434-20241028-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柏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11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滯納金新臺幣1,2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4,211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0-28

NTDV-113-司促-6837-20241028-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鈺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135元,及自民國 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1,500元及違約金2,314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5

ILDV-113-司促-5006-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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