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謝天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歆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50,715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1,182,152元,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3.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新臺幣493,827元,自民國114
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㈢新臺幣62,640元,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㈣新臺幣712,096
元,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
3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4-司促-967-20250305-1